徐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和强市创建,规范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性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徐委发〔2016〕4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建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徐委发〔2017〕53号)和《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对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考核指标和知识产权强市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的资助、对优质专利及优势企业的奖励等。资助对象为我市市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奖励对象为全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下达专项资金并进行资金监管。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年度知识产权工作重点,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对项目或活动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资助支持范围:
(一)专利创造(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年费、企业实用新型专利);
(二)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数据库建设;
(三)知识产权(专利)诉讼维权;
(四)其它需要资助的事项。
第八条 奖励支持范围:
(一)市专利领航企业、专利小巨人企业;
(二)市级以上专利奖;
(三)发明专利、境外专利授权;
(四)企业“专利清零行动”;
(五)专利密集型企业;
(六)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或省绩效评价的企业;
(七)“正版正货”示范街区;
(八)专利案件举报;
(九)优秀专利公共服务机构;
(十)专利项目;
(十一)专利运营(包括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技术形成标准等)项目。
第四章 资助支持标准
第九条 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0.2万元。
(二)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标准:国内发明专利维持6年以上的专利年费,每件资助金额每年不超过0.2万元;小微企业发明专利前三年度的年费,按费用减缴后的金额标准予以资助。
(三)企业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标准:获得授权的企业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
第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和专利数据库资助标准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建行业知识产权联盟,根据联盟的规模和运行实绩给予5-10万元资助;对企业和行业协会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产业知识产权数据库或专题数据库,给予2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专利)诉讼维权资助标准
(一)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对其支付的法院案件受理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费、维权代理费和律师费等予以不超过费用总金额20%的资助,其中自然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法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对因专利受到侵害,在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企事业单位,每一案件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多资助不超过2案胜诉。
(三)专利公共服务机构的在职专业人员受聘为企事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并事实上代理行政和司法部门已受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每一案件给予所在专利公共服务机构1万元补助,每一家服务机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承担比例
对企业专利资助,按企业税收预算级次,属主城区(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的,市、区按5:5比例分担;在市对开发区财政体制扶持政策期内,属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由开发区承担;属铜山区、贾汪区的,全部由区级承担;其他资助项目由市级承担。主城区资助资金由市下达各区,各区知识产权、财政部门拨付并监督使用,区级承担部分通过年终上下级财政结算上解。铜山区、贾汪区、开发区资助资金自行兑现。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省资助的项目,市级专项资金不再重复资助。
第五章 奖励支持标准
第十四条 “徐州市专利领航企业、专利小巨人企业”奖励标准
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徐州市专利领航企业、徐州市专利小巨人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五条 市级以上专利奖奖励标准
市专利金奖每项奖励10万元;市专利优秀奖每项奖励5万元;市专利发明人奖每人奖励10万元。
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省政府十大发明人奖的个人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发明专利、境外专利授权奖励标准
(一)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标准:职务发明专利每件奖励0.5万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
(二)境外授权专利授权奖励标准
1、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奖励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奖励1万元;其他类别专利权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分别奖励0.5万元。
2、涉外专利如获得多个国家专利授权的,每件最多奖励进入5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法人、自然人)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企业“专利清零行动”奖励标准
企业自主申请获得与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紧密相关的首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第十八条 专利密集型企业奖励标准
(一)企业拥有专利总量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的,总量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十九条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或省绩效评价的企业奖励标准
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省级绩效评价的,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给予8万元奖励;同期通过绩效评价和认证的给予1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下达。
第二十条 “正版正货”示范街区奖励标准
经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联合认定的市级“正版正货”示范创建街区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专利案件举报奖励标准
对专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参照省级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优秀专利公共服务机构奖励标准
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优秀专利公共服务机构的奖励5万元;首次被评为江苏省星级代理机构的奖励2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专利项目支持标准
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组织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每项支持50万元;推动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基础,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每项支持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专利运营(包括专利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专利技术形成标准等)项目支持标准
(一)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质押登记备案,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重复补贴。
申请贴息的企业,需已完成还款、知识产权贯标创建,在获批质押款项至申请贴息补助期间至少申请5件专利。
(二)对于企业投保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险等险种,给予其前五年投保费用30%的补贴;对投保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险的企业,每家给予其前五年投保费30%的补贴。
(三)对于企事业单位以自主创新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为核心,发布国际标准的奖励50万元,发布国家标准的奖励20万元,发布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发布地方标准的奖励5万元。
第二十五条 以上各级别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发放。奖励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
第六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对本地区申请资助、奖励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明细汇总后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七条 评审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评审,择优推荐项目。
(二)市知识产权局抽取部分推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考察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
(三)市知识产权局将专项资金拟资助和奖励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拟资金资助和奖励对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向市财政局提交。
市财政局根据规定和标准制定评价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而需要撤销的,经市知识产权局核实后,项目资金收回。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或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取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按程序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范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知识产权强市考核指标的变动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2015年1月23日印发的《徐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规〔2015〕4号)同时废止。